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6号
申 请 人:徐X,男,公民身份号码3609811999XXXXXXXX
住 址: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XX小学旁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军、崔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在南阳XXX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钓之界旗舰店”购买商品鱼线,实际支付金额与宣传图中显示价格不一致,对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被申请人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有依法履职,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蒲山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6月30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7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执法人员于7月12日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人不同意赔偿,明确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于7月25日终止调解并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对投诉中含有的举报事项,执法人员于7月10日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钓之界旗舰店)网页上存在“12卷只需5.6元”字样,经过核查后该网页是被举报人在618活动中(2023.5.20-2023.6.20)的宣传网页,活动结束后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撤下该网页,而实际产品购买页面均无12卷5.6元的支付金额。申请人明知成交价格为17.6元,仍然下单支付购买,说明其已知晓产品的真实价格,申请人完全可以与网店的客服人员沟通来明晰产品的价格问题,但是申请人并未这样做,因此执法人员认为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危害后果,现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7月1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蒲山市场监管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南阳XXX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钓之界旗舰店”销售的鱼线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被举报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蒲山市场监管所于7月10日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宣传“12卷只需5.6元”字样系被举报人在618活动中的宣传页面,活动结束后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撤下该网页,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蒲山市场监管所发出行政指导意见书指出其违法行为后,被举报人现场及时改正。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蒲山市场监管所于7月1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不予立案结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