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7号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27

 

    人:薛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022003XXXXXXXX

     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XXXX菜鸟驿站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X中,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投诉回复,于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回复,责令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7日,申请人在河南XXX酒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XXX纯原浆酒”购买一款XXX参果露酒,里面添加了非药食同源食用人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于5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退货。被申请人于6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经查,被投诉人参果露酒标签存在瑕疵,已责令其停售,待标签通过第三方鉴定后再行投产销售。商家同意退款,不同意其他赔偿要求。”的投诉回复,被申请人仅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整改决定,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王村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5月29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6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执法人员于6月13日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人不同意赔偿,明确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于6月19日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被投诉人的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产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对申请人造成损失,被投诉人已经整改到位,因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于6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王村市场监管所对申请人的投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组织了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河南XXX酒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XXX纯原浆酒”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参果露酒,要求被投诉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退货。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王村市场监管所5月29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6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执法人员于6月13日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人不同意赔偿,明确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于6月19日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并组织了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了处理,其对被投诉人作出的何种处罚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