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9号
申 请 人:徐X超,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6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赵营社区XXX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X生,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2023年9月5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南阳市XX电脑科技商行购买的蜂蜜系三无产品且宣传治疗功效。申请人于8月1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投诉举报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要求依法予以查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9月5日作出答复称不予立案,理由为蜂蜜系初级农产
品,违法行为轻微不予立案。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
局未履行依法行政职能,严重不作为、渎职。
被申请人称: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8月18日接到投诉举报,于8月30日对南阳市XX电脑科技商行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有蜂蜜。经核实,被举报人是销售电脑配件的,蜂蜜是店内员工从老家带来的自酿蜂蜜,是自己食用和送朋友的,因申请人不小心损坏了蜂蜜,主动表示愿意按照销售价格购买损坏蜂蜜,并通过微信支付60元购买了损坏蜂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蜂蜜属于散装食用农产品,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无生产厂家地址和批号不会影响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会误导消费者。对蜂蜜外包装上宣传治疗功效的用语,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被举报人已整改完毕。因被举报人店内员工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进行投诉举报,反映南阳市XX电脑科技商行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8月30日对南阳市XX电脑科技商行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有蜂蜜。经查,被举报人主营业务是电脑配件销售,蜂蜜系店内员工自己食用和送朋友的,对蜂蜜外包装上宣传治疗功效的用语,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已整改完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政纪处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