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9号
申 请 人:钟X乐,男,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95XXXXXXXX
住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XX路XX组XX栋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军、崔 X,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下架产品并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在拼多多网店“XXX名媛儿美妆店”购买了XX生物医学研究院矫正曲背贴,使用后出现皮肤瘙痒的情况。该商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系假冒伪劣产品。申请人于7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投诉,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于8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投诉后,于7月24日作出受理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执法人员于7月25日对南阳XXXX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被投诉人公司电脑上查看拼多多网店“XXX名媛儿美妆店”是厦门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被投诉人未与申请人发生过交易。执法人员于8月4日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人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不予认可,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拼多多网店“XXX名媛儿美妆店”销售的XX生物医学研究院矫正曲背贴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系假冒伪劣产品,要求被投诉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7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执法人员于7月25日对南阳XXXX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拼多多网店“XXX名媛儿美妆店”是厦门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与南阳XXXX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关系,申请人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执法人员于8月4日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人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不予认可,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蒲山市场监管所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并组织了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对调解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生产产品标签存在不当的问题,已通过行政指导的形式要求其改正,改正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投诉回复中一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