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57号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57

 

   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

      址:卧龙区陆营镇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3827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8日收到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无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网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公开对其工作人员张某的处理情况。3月30日11时36分许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的回复,该回复未加盖印章,属于无效公文;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申请人不超过复议申请时限。

被申请人称:针对复议的内容,申请人已经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工作人员张某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电子邮箱告知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豫1303行初64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定,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