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65号

时间:2023年10月29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65

 

    人:梁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97XXXXXXXX

     址: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枣林村XX宾馆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X旺、郭X宇,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受理并告知本人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至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及告知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称其在南阳市卧龙区XX坊购买的“中国军酒”、“军旅文化酒”假冒“军队”名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程序于8月15日作出立案决定,于8月1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于10月8日以彩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其在南阳市卧龙区XX坊购买的“中国军酒”、“军旅文化酒”假冒“军队”名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退赔费用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7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按照举报程序于7月26日移交南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核查,于8月15日作出立案决定。该执法支队出具情况说明,由两名工作人员证明于8月17日通过固定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9月18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举报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被申请人于10月8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彩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另查明,申请人同时通过南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被举报人提出投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卧龙岗市场监管所组织了调解,因该商家明确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于8月3日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卧龙岗市场监管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按照投诉程序进行了处理,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职权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及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卧龙岗市场监管所与南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均系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按照程序作出了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及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