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4号
申 请 人:潘 X,男,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83XXXXXXXX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罗香乡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赵某青、杨某等人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虚构交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收取手续费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赵某青、杨某等人隐瞒真相,扭曲事实,作伪证骗取警方为其追讨用于犯罪的资金,导致申请人被错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从2018年起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请求司法机关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依法将申请人的材料转到有管辖权的南阳市公安机关后,南阳市公安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立案侦查,也不依法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说明,明显存在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赵某青、杨某涉嫌违法犯罪,要求被申请人对其立案侦查、打击犯罪,该事项实质属于刑事控告,对于刑事控告的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本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另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