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5号
申 请 人:李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陆营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请人2022年11月的投诉案件的行为违法;确认《不予受理告知书》无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一并对《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2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河南XX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杨某、陈某某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以“判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为由起诉,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终审裁定驳回起诉,且申请人原诉求为:“判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本次复议请求变更并增加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职,故意曲解法律。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法律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驳回起诉后是否能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则对于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基于和行政诉讼同一事实和理由,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如果当事人优先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申请人在关联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与本次行政复议请求表述不同,但实质上均系要求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同一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请人提出的对相关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