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67号
申 请 人:王X涛,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2003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赵营社区XX庄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X良、刘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事项为由,于2023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8月11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卧龙区XXXX饮品店销售川贝枇杷烤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7月8日签收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27日作出的回复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查,该投诉举报信于7月8日(周六)被放置在工商干校家属院门卫值班室(该值班室负责院内多个公司及家属院的门卫工作),并代签了被申请人职工的名字,在门卫室放了多日未有人领取,2023年7月19日由该门卫送至卧龙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被申请人收到后,当日即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解,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其产品现在不存在问题,拒绝投诉人的诉求,拒绝调解,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7月27日将调解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于5月21日在南阳市卧龙区XXXX饮品店购买的川贝枇杷烤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认为川贝属于药品,不应添加在普通食品中,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邮政快递显示该信件于7月8日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收。被申请人于7月19日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并出具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拒绝赔偿,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另查明,卧龙岗市场监督管理所位于南阳工商干校家属院内,该家属院内有多个公司、单位等。快递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8日(周六)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送达至南阳工商干校家属院门卫处并自行签收。该门卫出具情况说明,称该挂号信系邮政快递工作人员放置在门卫值班室处,因一直未有人领取,门卫在7月19日将该信件送至卧龙岗市场监管所办公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在非工作日被送至南阳工商干校家属院门卫值班室,从邮政部门提供的快递签单看,当日挂号信签单中,不同单位和收件人的签字均为同一人字体,与门卫所述该信件被快递工作人员放置在值班室的说法相吻合。该门卫值班室并非被申请人的值班室,且该挂号信上未注明收件人电话,被申请人于7月19日收到门卫转交的挂号信后,当日即开展现场检查并组织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调解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