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32号

时间:2023年11月03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32

 

    人:  X,女,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3XXXXXXXX

      四川省绵竹市土门镇XX街XX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伟,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分              

            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9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被申请人依法对市场主体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拼多多店铺XX生活健康使用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资质开设店铺,对申请人进行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XXX公司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回复“被投诉方未在拼多多平台零售商品,投诉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产品与被投诉人无关”,该回复内容与申请人的投诉毫无关联,XXX公司明知自己的营业执照被XX生活健康”使用进行违法行为,拒不调解不配合申请人维权,属于默许和协助“XX生活健康”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从事违法活动,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相矛盾。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了受理决定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联系被投诉人,通知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被投诉人XXX公司认为申请人投诉其让拼多多店铺“卡洛生活健康”网店使用其营业执照和资质的情况不属实,故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8月28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拼多多平台店铺“XX生活健康”使用XXX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保健用品生产条件评估论证备案证在拼多多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销售,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医用级-一贴轻松入眠、重度失眠医用帖”,夸大疗效,XXX公司监管不力致使经营资质被该店铺使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监督管理并对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XXX公司于8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及《拒接调解书》,认为案涉网店系个人店铺,并未使用该公司资质,也未销售该公司任何产品,申请人投诉该公司在该网店虚假宣传一事不属实,故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8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未在拼多多平台零售商品,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该产品与被投诉人无关。

另查明,案涉网店在拼多多平台公开的经营者证照信息公示企业为广东省佛山市某个体工商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接到投诉后,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于8月28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案涉网店在经营平台公示的经营证照信息并非被投诉人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