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37号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37

 

    人:X凡,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0XXXXXXXX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XX国际中心A座

委托代理人:郭X锋,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  ,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X易,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1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2023年9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6、7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名门国际项目的业主,于2023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建设用地申报及批复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控制性详细规划;6.城市空间规划;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8.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被申请人的答复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第4、6、7项申请拒绝公开的理由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第4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卧龙区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及建设的管理规定,中心城区土地的规划等由南阳市人民政府总体管理,由南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规划等。结合案涉项目建设时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承办单位、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南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经向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征询后,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XX名门国际项目位于武侯街道,卧龙区政府网站公开武侯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武侯街道办事处编制,由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和郑州某公司制图,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向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征询后,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

二、关于第6项城市空间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承担。但案涉项目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内,项目所在位置的城市空间规划由南阳市人民政府编制,且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已在南阳市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发布机构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卧龙区政府网站公开的《卧龙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发布机构为卧龙区自然资源局。经向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征询后,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

三、关于第7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不针对某一项目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因此上述信息不存在。本着便民利民原则,被申请人检索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和《南阳市卧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信息并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称案涉项目属于2014年建设,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显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虽然土地使用年限为2014年2月19日至2084年2月19日,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为2018年颁发,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因此,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依法提供给申请人可能符合条件的“十三五”规划和“十四五”规划。

四、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8月17日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名门国际项目: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建设用地申报及批复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控制性详细规划;6.城市空间规划;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8.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被申请人于7月21日签收,于8月15日作出《答复书》,并于8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答复如下: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经向卧龙区发改委征询,该信息不存在;2.建设用地申报及批复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经向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征询,上述政府信息卧龙区自然资源局不掌握,建议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位于南阳市滨河东路市体育中心西200米,联系电话63108332;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经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和《南阳市卧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可能符合您的要求,该信息已在卧龙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请注意查阅,附网址。

本机关认为: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南阳市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案涉项目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空间规划信息,并告知了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并不针对某一具体项目作出,且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具体的文件名称或进行可明确指向有关政府信息的表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申请人提供可能符合条件的“十三五”规划和“十四五”规划文件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不存在,更为妥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8月15日作出《答复书》并于8月1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1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