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40号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40

 

    人:卢X,男,公民身份号码4209822004XXXXXXXX

     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XX城南区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X虎、董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卢先生投诉举报的回复》,于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9月21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卢先生投诉举报的回复》中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3日,申请人在南阳市宛城区XXX电商商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XXXX家庭园艺”购买栀子花专用营养液,页面宣传的“专治黄叶掉花苞一喷就好”属于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7月11日的回复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7月6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当天就对南阳市宛城区XXX电商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于5月30日注册成立,6月10日开始在拼多多平台网店“XXXX家庭园艺”宣传“专治黄叶掉花苞一喷就好”文字,至7月6日共售出栀子花专用营养液156瓶,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售商品手续齐全。被申请人于7月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宣传“专治黄叶掉花苞一喷就好”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整改到位。被投诉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于7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投诉事项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赔偿,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7月11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终止调解。7月12日,被申请人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关于卢先生投诉举报的回复》以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南阳市宛城区XXX电商商店开设的拼多多网店“XXXX家庭园艺”页面宣传“专治黄叶掉花苞一喷就好”字样,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当天对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售商品手续齐全。但存在宣传“专治黄叶掉花苞一喷就好”的不当宣传行为,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整改到位。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于7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赔偿,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7月11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关于卢先生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该回复于7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7月1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并按照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已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并组织了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对申请

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关于卢先生投诉举报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