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42号
申 请 人:蒋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7XXXXXXXX
地 址:镇平县杨营镇XX村一组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侯X理,杨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宋X生,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镇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镇政房补决字〔2023〕9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于2023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确定补偿金额所依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程序及实体均违法。申请人拒收《房地产评估报告》后,评估公司未通过留置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该评估公司的选定未按照法定程序选定;申请人曾口头提出异议,但评估公司要求申请人书面提出,对口头异议置之不理;《评估报告》未测算装修补偿标准。申请人及父母蒋X伟、蒋X共计三户,共计三块宅基地,均向村集体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本次征收评估仅对蒋X伟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征收,且分开归于申请人及蒋X名下,对申请人实际被征收的房屋并未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存在严重的漏评、错评。《补偿决定》给的补偿方式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申请人称:《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补偿结果公平。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镇平县杨营镇XX村。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选定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被征收人在6月2日-6月4日期间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告知若未能协商选定,定于6月5日15时投票选定,若投票人数低于被征收人数的50%,采用抽签形式选定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现场投票人数未达到被征收人数半数,故被申请人采用抽签形式确定河南XX房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的评估单位。被申请人于6月5日将抽签选定结果进行了公示。6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的初评结果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8日将申请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房屋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评估价值时点为2023年4月12日,认定申请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0.01㎡,合法土地面积157.62㎡,房地产评估市场价值为412100元。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案涉项目一期征收范围内;2.经测绘公司现场测量,组、村、镇三级认定,案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0.01㎡,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167㎡,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三种补偿方式。3.房屋征收部门在7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异议。在规定签约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决定对案涉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4.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可领取417580元。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置换建筑面积235㎡,按照2100元/㎡团购房安置单价共计493500元,与案涉房产评估价值差价-7592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过渡安置费、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上述申请人可获得的各项补偿、补助款项共计417580元。若申请人选择房票安置,可领取的房票票面金额为438459元。5.另有其他需要补偿的项目,经申请人提供证据后,按征收安置方案另行给予补偿。《补偿决定》于7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
三、案涉项目被征收人柳某某等2人不服《关于镇平县城南杨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3〕104号)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3〕105号),认为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进行,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对象、认定方法、补偿方式等问题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并无不当。但该项目土地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尚未被征收,被申请人先行征收房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鉴于案涉项目涉及的第一批次191户被征收人中,已有181户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撤销《征收决定》必然影响到已拆迁群众的利益及案涉区域发展的公共利益,因此不宜撤销,但应当确认违法。
本机关认为:
一、《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未被依法撤销,可以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前,依法选定了评估机构,进行了现场勘查和三级认定,评估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并送达给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提出了异议,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中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三种选择,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补偿决定》中明确告知其他需要补偿的项目和费用,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据后按补偿方案另行给予补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适当。对于《补偿决定》已认定事实以外的补偿,申请人可在提供相应证据后,与被申请人另行协商。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全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及组织投票选定的通知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申请人以未收到短信通知为由认为程序违法,缺少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之父蒋X伟送达,蒋X伟同意签收后转交申请人,申请人主张拒收估价报告后被申请人未留置送达,缺少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时,一并送达了《房屋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向被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符合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申请人以曾口头提出异议为由主张评估报告违法,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补偿决定》中对申请人房屋面积、土地面积的认定和补偿符合案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与蒋X、蒋X伟分属三户,存在漏评、错评情况,但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之外的装修补偿、家庭常住人口补助费用等,申请人可在提交相关证据后另行协商补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镇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镇政房补决字〔2023〕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