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52号
申 请 人:田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2001XXXXX
住 址:邓州市XX小学东校区旁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因家中长辈过世,通过美团外卖在XX超市(南阳店)购买了一些冥币,收到货后发现外观高度近似人民币。申请人认为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传播了封建迷信行为,遂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初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反映其通过美团外卖在XX超市(南阳店)购买到的冥币是三无产品,且外观高度近似我国人民币图样,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传播封建迷信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并称本次投诉举报的诉求是1000元。被申请人于8月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案涉商家出售与人民币图样近似的冥币,要求予以查处,并诉求1000元的赔偿,该事项明显属于举报而非投诉,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商家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违反该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查处范围,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商家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