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56号
申 请 人:杨X欣,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9XXXXXXXX
住 址:镇平县207国道与竹苑路交叉路口XXX养院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单号为EMS1281338350448,被申请人于8月2日签收后未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事实上未见申请人所述邮件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认真收集相关材料并作出答复提供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号为邮政EMS1281338350448,收件人为镇平县人民政府,内件品名标注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8月2日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镇平县南部片区区域征收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调查确认表;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土地利用现状图;6.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7.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8.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9.用地预审文件;10.房屋价值评估机构选定的公示文件、委托评估合同、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评估基准价格和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确定文件等。被申请人于10月25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镇政办依申复〔2023〕24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逐项答复,向申请人提供了案涉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并告知申请人第2、4、6、7、8、9、10项信息不存在,建议申请人向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提供了镇平县自然资源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8月2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25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逐条进行了答复,且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现已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之必要,但应当确认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镇政办依申复〔2023〕24号)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