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59号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59号

 

申  请  人:李X保,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6XXXXXXX

住      址: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洋,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该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河南省XXX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百行罚决字〔2023〕241号),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及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被申请人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3、责令被申请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没有直接参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超期办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在执行拘留后未通知申请人家属。因此,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手下的劳务工人王X、徐X朋、栗X成、芮X风等人到申请人家中讨要XXX公司工地工资,申请人提议到XXX公司找魏X巍讨要,并纠集其家属李X勇等人一同前往。在去XXX公司之前,申请人提前制作了两幅书写有“我们要生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白色条幅,并联系人民日报海外网的工作人员陈X武到现场,欲通过媒体施加压力。2022年1月25日9时34分,王X、徐X朋、栗X成、芮X风、李X勇等人陆续在XXX公司门口聚集。10时02分,申请人、陈X武到达现场,众人商议后,开始拿出白条福,现场十四人扯白条福将XXX公司大门围堵,公司法人代表魏X巍从公司出来后和申请人、李X勇在门口发生口角,李X勇对魏X巍进行了辱骂。其间,申请人欲离开现场被魏X巍制止,直到出警民警张X钦到达现场后进行处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供述、魏X巍的询问笔录、在场其他人员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及魏X巍提供的现场手机视频等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证人证言及视频反映出来的情况,申请人在明知王X、张X成、栗X成等人已于2021年1月31日和2021年5月23日两次围堵XXX公司大门的情况下,仍有预谋的提前制作白条幅,纠集王X、芮X峰、徐X朋、栗X成及其家属和无关人等到XXX公司以拉横幅围堵公司大门,从人员聚集到整个事件结束,持续时间达1小时40分钟左右,并对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魏X巍进行辱骂,其行为对XXX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处警后依法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案件,并展开调查。案件办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后办案人员多次传唤申请人但其均不配合,办案单位依法向报警人作出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2023年7月28日,办案单位经大量工作后依法将申请人传唤到案,在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后,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办案民警当面向申请人的妻子告知了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拒绝在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签字,后申请人在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签字。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第三人是市、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中药饮片生产项目,于2016年6月6日注册成立。2019年8月第三人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合同,第三人按照合同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但申请人延长完工日期、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导致楼房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经第三人多次催促,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进行维修,经高新区法院判决,第三人暂扣申请人因不配合提供施工全部资料的欠款168285.3元已于判决后全部清付,但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第三人提交所有建筑施工验收资料,且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和部分工人围堵第三人公司大门。2021年1月3日申请人组织二十多人到第三人门口拉白布堵门闹事,第三人报警后双方到清欠办协调解决,申请人写出保证书保证不再到第三人公司堵门闹事。5月23日,因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王X等人又将第三人公司大门堵严,第三人再次报警处理。2022年1月25日上午,申请人以讨要工钱为由组织2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民工到第三人公司堵门闹事,辱骂、恐吓第三人员工。3月26日下午,申请人同伙人王博和另一人窜入第三人厂内寻衅闹事,在警方到场后,王X对第三人负责人魏X生大打出手,致使魏X生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申请人先后直接、间接组织人员对公司进行5此堵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使公司员工误认为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进而使已谈好的高管婉言辞工,附近就业人员放弃与第三人合作等。在“万人助万企”的政策支持下,有关领导帮助第三人与申请人协调,但申请人罔顾事实,抛开合同约定漫天要价,以堵门闹事等手段企图多要200多万工程款。为合理解决公司困难,消除不良影响,请查明真相。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借用河南XX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第三人投资建设的南阳市XX中药饮品有限公司3#车间西单元项目,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2021年1月6日,申请人及部分工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农民工不组织工人围堵药厂大门、不恶意讨薪,合理要工程款。2021年1月31日,工人因工钱纠纷拉白布堵门,公安机关出警后协调申请人和第三人负责人协商解决。2021年5月23日,跟随申请人干活的工人王博等人再次因工钱纠纷堵门,公安机关出警并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二、2022年1月25日10时27分,河南省XXX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魏X巍报案称,有人以讨要工资为由到公司拉白布条闹事。被申请人依法出警处置,并于2022年1月27日受案展开调查。经延长办案期限后,被申请人多次通过到申请人家中寻找、电话、短信联系等形式,通知、传唤申请人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申请人未予配合,至2023年7月28日蹲守后将其抓获并书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提出了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经复核后认为其申辩事由不成立,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第三人公司门口以堵门、拉横幅的方式讨要工程款,影响第三人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三、另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支付申请人168285.3元及利息,申请人向第三人移交案涉项目的全部施工资料并配合第三人办理竣工验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2021年1月6日出具保证书保证不组织工人围堵大门,合理索要工程款的情况下,在明知带领的工人在2021年1月31日、5月23日围堵大门被公安机关劝解并告知可通过协调、诉讼等渠道解决的情况下,在2022年1月25日仍纠集人员,用提前准备好的白条幅拦堵第三人公司大门,持续时间较长,扰乱第三人正常经营,对第三人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受案后因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涉嫌违法行为人不配合等原因,延长办案期限并向第三人作出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程序合法。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申请人陈述“第三人欠我钱我才去堵的门,我当时不知道是违法行为,我认为不应该拘留我”,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尽职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五日,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对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本机关未认定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百行罚决字〔2023〕24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