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67号
申 请 人:何X飞,男,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92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XXXXX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豪、穆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于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8月29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3年4月26日在XX茶业购买了“白茶饼”白牡丹茶饼,该产品没有规格、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并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于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人对其进行十倍赔偿。被申请人于5月12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5月20日前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恰当。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枣林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5月15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5月17日作出受理的决定并用办公电话联系申请人,但申请人未接听。执法人员于5月18日对XX茶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与申请人通过微信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告知被申请人。被投诉人于5月19日提供了情况说明及与申请人的微信通话记录,称与申请人经过多次沟通,因申请人不愿妥协,被投诉人无力支付申请人所要求的赔款,所以被投诉人拒绝赔偿。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XX茶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人对其进行十倍赔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枣林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5月15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5月18日对XX茶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组织被投诉人与申请人通过微信平等协商,自行和解。被投诉人与申请人多次沟通,最终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双方协商未果,被投诉人拒绝赔偿。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告知义务,且被申请人虽组织了调解,但在被投诉人与申请人协商未果后,未按照上述规定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实质上已对该投诉进行了调解,若要求其向申请人再次告知,已无实际意义,在此予以指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2日